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黃瑤)法庭上虛假陳述被查實,結(jié)果被罰款……近日,桑植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中,被告張家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證人王某為自己在庭審中作偽證之舉付出了代價。
【案情回顧】
原告桑植某鋼管出租經(jīng)營部訴被告張家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案件承辦法官在庭審中已向訴訟當事人及證人釋明,在出庭作證時,應客觀、公正地提供證言,如有意歪曲事實真相提供虛假證明,將承擔法律責任。被告張家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向某林及證人王某仍在庭審證言中對實際施工的關鍵事實故意作虛假陳述。
【法院審理】
經(jīng)桑植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張家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證人王某在本案中對重要事實做虛假陳述,而這一虛假證言對裁判結(jié)果具有非常緊密的利害關系,其行為嚴重妨害案件審理,嚴重損害司法權威與尊嚴,依法應給予懲戒。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綜合案件本身考量后,決定對被告張家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處以罰款50000元,對證人王某處以罰款5000元。
【法官說法】
證據(jù)是訴訟的基石,對民事案件查清案情、公正裁判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有利于自身的證據(jù),本無可厚非,但為了贏得官司而偽造證據(jù),這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進而影響判決結(jié)果,極大地浪費司法資源。因此,無論是證人還是其他訴訟參與人,為達非法目的在庭審過程中作偽證必然承擔相應后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zhuǎn)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chǎn),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chǎn),轉(zhuǎn)移已被凍結(jié)的財產(chǎn)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xié)助執(zhí)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責編:蔣文娟
來源:湖南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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